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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科发〔2022〕1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22-07-25 10:58:45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2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平、公开、公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科技计划是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手段,是引导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举措。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辽宁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科技专项资金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年度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并拨付项目资金、监管资金使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 
  第三条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实施载体。项目实施采取财政资金为引导,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为主导的多元化经费投入方式。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开展研发活动、创新能力提升、产学研用合作、人才培养、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统筹兼顾、重点突出、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一般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应对紧急科技需求等,在明确相关条件基础上,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六条 省科技厅定期面向社会征集项目申报指南方向,组织编制并发布各类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项目可单独下达专题指南,组织快速立项。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在辽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确保足够时间投入项目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申报指南要求以及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有在研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原则上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承担应急攻关、重大战略研究、公益服务等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适当放宽条件。具体申报条件在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通过“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申报项目,经项目初审推荐单位推荐上报后方可受理。 
  第十条 项目初审推荐单位指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省属以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经省科技厅核准具有初审推荐权限的单位。项目初审推荐单位指导本系统、本地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填报项目申报材料,根据指南要求开展项目初审,并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立项。省科技厅按照项目管理渠道归口受理申请材料,开展项目复审。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十一条 通过复审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家论证、综合评审等方式进行项目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参考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区域、行业、重点领域发展技术需求等开展综合评定,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十三条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省科技厅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拟立项项目。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省科技厅组织复议并将结果反馈项目初审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结论。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根据省财政厅审核意见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正式向省财政厅提交项目资金申请,省财政厅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制定项目立项文件并下达立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按通知要求与省科技厅、项目初审推荐单位签订《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任务合同书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整。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合同签订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的各项约定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配套条件,接受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估;明确目标和进度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 
  项目初审推荐单位应做好项目的跟踪和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撤销注销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初审推荐单位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向省科技厅报告,因监管不力而导致项目终止且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予以追责。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事项一般不得变更。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项目初审推荐单位,项目初审推荐单位研究形成意见,报省科技厅审核。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对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须进行中期评估的重点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初审推荐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中期评估,评估项目执行情况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作出判断,并形成中期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可直接终止项目: 
  (一)项目无法按合同任务书约定的计划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项目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科研不端行为,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四)项目承担单位未按项目合同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经催告后仍迟延实施; 
  (五)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 
  (六)项目执行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验收材料,且未按要求提交延期申请; 
  (七)省科技厅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论证,视情况确定全部或部分收回项目资金。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须进行验收的项目,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法,评价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目标和任务,并合规合理管理和使用经费,为通过。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未通过。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未按相关要求报批调整事项的,在科研资金使用中有重大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拒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均按未通过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且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规范、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结论为未通过或结题的项目,以及按照相关规定需返还结余资金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及时按原渠道返还。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授权、委托第三方机构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主体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三)专家在项目评审、咨询、验收、评估等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应当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科研活动的情况下开展,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实施周期3年以下(不含3年)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如确有必要,原则上在项目实施期内只开展关键节点考核或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辽科发〔2014〕46号)同时废止。